被告何**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与某某公司达成和解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出具(2023)粤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准许何**撤回起诉。庭审中被告某某公司表示其与何**协商,何**已放弃交强险部分的赔付,庭后亦补充何**的医疗费等费用票据及被告某某公司、何**及张某某三方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相应银行转账凭证。上述材料显示某某公司就本案事故向何**赔付95000元,张某某就本案事故向何**赔付5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表示本次事故交强险医疗费项目已经赔偿完毕,交强险伤残部分已支付25232.60元,未赔付额度154767.4元;商业险三者1000000元已赔付何**100000元和第一次判决赔付的132067.72元,未赔付限额755932.28元(含车方垫付的55000元也未赔付)。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