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都县某玻璃加工店(以下简称某玻璃加工店)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某公司)、丰都县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玻璃加工店经营者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丰都县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垫江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玻璃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垫江某公司支付原告方出卖的玻璃材料款42,061.20元,由被告丰都县某医院对垫江某公司以上的该笔款项承担代为支付给原告的履行责任;2.由被告垫江某公司承担原告方因此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垫江某公司承建丰都县某医院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大量购买玻璃等材料。2023年5月10日垫江某公司与原告方在丰都县城双方达成玻璃材料购销合同,原告方...(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