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王**、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于2016年9月12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亚望京中心,秘密窃取被害人王×(女,28岁)oppor9手机、iphone6手机各1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及人民币2300元,后又从被害人微信账户内转走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胡×后...(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