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向**、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周**,被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1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26日利息为96648元,扣减被告向**已支付的7万元后为26648元);2、判令被告向**向原告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费;3、判令被告廖**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