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湾明珠花园**期**栋**号房屋租给被告使用,每月租金为人民币7,000元,租用期限为一年,从2009年12月19日至20l0年12月18日止,并约定每月初五天内交租,并约定被告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租金5%加收滞纳金;若拖欠租金达月以上,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被告一直在使用该房屋,且每月只缴交租金人民币5,000元。租赁合同期满之后,被告既不肯搬离涉案房屋,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房屋使用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将涉案房屋立即交回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合计人民币48,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要求计至房屋交回原告之日止);3...(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