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丰**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华泰运输公司、华泰运输阜阳分公司均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被告丰**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重型厢式半挂车驶至佛山市南海区s121大沥大镇路段时,因未让非机动车道,与原告甘**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甘**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2天,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腰围辅助下地活动、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门诊随诊等。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731.8元,该款由被告丰**支付3902元,余款6829.8元由原告自付。
2016年8月15日,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甘**胸6、7、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八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原告甘**为农村居民,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