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7287.30元、误工费18937.16元、护理费19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营养费1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年13时许,董**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通榆县华粮通榆兴隆山分库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省道301公路时,与沿省道30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xx驾驶的未登记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xx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董**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xx与董**...(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