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刘**、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被告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9061.5元、护理费737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为后期我又复查了,所以我要求增加5000元赔偿款。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20时许,刘**驾驶吉g******号小型越野车沿开通镇长白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与爱国路交汇处时,与行人蒋**相撞,致使车辆...(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