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5年8月11日,上诉人庹忠富的亲属向随州市曾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违纪违法所得31.5万元。
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开庭出示并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庹忠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庹忠富在任某1军处融资的问题。经查,2011年9月,庹忠富在任某1军处融资20万元,截止2014年底,任某1军均按期支付给庹忠富利息,其收受任某1军的贿赂与20万元融资没有关系的事实,有庹忠富及任某1军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融资付息的事实也有卢*的证言印证,故庹忠富及其辩...(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