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邓**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陆**与邓会声的通话录音,足以证实陆**退出合伙后,邓**的二叔邓会声与邓**合伙并与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客观事实。陆**与邓**的通话录音,证明了陆**退伙后与邓**协商沟通支付退伙款,邓**向陆**反映双方合伙期间承接案涉项目工程的相关事宜,未提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居间合同”,更未辩解其已支付陆**合伙开支的10万元费用为“居间费”,该事实也足以证实双方系合伙承接案涉项目工程的客观事实。2.申请人与邓**系个人合伙,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合伙,可以以技术合伙,也可以以劳务合伙,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陆**系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退伙之前也系案涉阳光半岛项...(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