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王*光是我雇佣的司机,王*光驾驶的车挂靠在金峰运输公司,我是实际车主。
保险公司辩称,王*光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的维修费用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案事故同时造成了扈**的车辆损失,因此应该由二被侵权人按照维修费用数额的比例分配交强险赔款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于王*光驾驶的车辆超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免赔率10%,因此商业三者险部分同意按照90%赔付。本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申请赔付,因此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金峰运输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无争议的事实:1、2016年5月3日14时许,王*光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