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王**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于2016年10月2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春梅、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各被告赔偿医药费232214.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800.00元、营养费12000.00元、残疾赔偿金253988.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954.37元、误工费56350.80元、护理费43495.20元、交通费10000.00元、住宿费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鉴定费5...(本文书还有3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