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与被告杨**、通榆县金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被告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榆县金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44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14时许,王*光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吉g******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至开通镇育才北转盘西时车辆爆胎,致使扈**驾驶的吉g******、殷**驾驶的吉g******、毕**驾驶的未登记轿车、刘*博驾驶的未登记轿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榆县交警队认定,王*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扈**、殷**、毕**、刘...(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