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通信使用费2,491.28元及违约金1,656.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调整为从协议期满的次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11月6日到原告营业厅办理“安防智能宽带109元套餐”业务,并签订《中国电信预受理业务登记单》《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等资料。在业务登记单中,被告享受优惠后,承诺在网24个月,每月缴费109元,承诺期的24个月内不能拆机...(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