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莫**、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在2017年2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约定无效;2.判令被告莫**向原告支付2948053.01元;3.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莫**与被告张**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0日,因张**向原告借款未还,原告向始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3230000元本及利息。2018年10月8日,贵院判决张**向原告支付借款3073500元,莫**不需承担责任。张**不服贵院(2017)粤0222民初****号判决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2日改判张**向原告偿还本金1775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19年9月20日,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没有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贵院申请了对张**强制执行。至原告起诉时止,张**应向原告支付本息为4118000元(本金1775000元,利息2343000元)。本次执行终结后,原告仅受偿488854元,尚欠3629146元。原告在2016年11月10日对莫**、张**起诉后,两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协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协商将所有有实际价值的财产如不动产均归被告莫**所有。被告莫**、张**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又于2021年2月4日从始兴县不动产中心调档获知:被告莫**于2017年7月12日将位于始兴县(汽车商业城)104铺以2558146.24元出卖给蔡燕;于2018年9月5日将位于始兴县(汽车商业城)103铺以2717959.78元出卖给彭*锋、黄**;于2018年10月8日将位于始兴县以620000元出卖给张泽生。于2018年11月20日将位于始兴县办理变更登记,约定为被告莫**一方单独所有,并担保债权3000000元。被告获...(本文书还有8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