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谭*、柯**、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谭**被告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11年8月19日;
(二)合同名称:《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被告谭*;贷款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抵押人:被告谭*、柯**;
(四)借款金额:500000元;
(五)借款期限:360个月;
(六)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七)借期内利率:本合同中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