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兑店价款15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杨**共同经*了位于延吉市北大市场工商局西侧“包满意小酒馆”。2019年6月8日,原告和第三人杨**与被告达成协议,以35万元的价格兑给被告经*。约定被告在两年内将35万元的价款按各50%即17.5万元给付原告及杨**。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交接,可时至今日被告分七次只转给了原告23000元,尚欠152000元。
黄**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石**、杨**将位于延吉市北大市场工商局西侧的包满意小酒馆交付给黄**经*。2019年6月8日,石**(甲方)、杨**(乙方)与黄**...(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