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原建设公司)、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投公司)、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周*、被告嘉原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交通投公司及城建投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3,913,500元和以本金13,91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本文书还有11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