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与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44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暂计32847.03元。诉讼中,原告变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为26720.31元,并增加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87452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17969元、误工费19287元、鉴定费2080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护理其住院的母亲,上午7时左右,原告走到被告住院部大厅时,因地面湿滑致原告滑*,原告当即感左髋部肿胀、疼痛,活...(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