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郑**、第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德三水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广东宏德三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至今的合伙分红135000元和利息5873元、滞纳金120000元,合共260873元;3、判令第三人对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与佛山市三水区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磋商并达成合意,由原告承接该公司属下园区的物业管理业务。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郑**签订合伙性质的《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将上述物业管理业务挂靠第三人广东宏德三水分公司,原、被告对合伙承包的利益分成分别为25%、75%...(本文书还有4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