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何**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改判为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并立即解除查封措施,或责令将涉案房屋一半的拍卖价款分配给肖*;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房屋为肖*与刘*壮婚后购置,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刘*壮个人名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并不影响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也不应据此排除肖*对共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二、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未征得共有人肖*的同意,应该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并立...(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