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姚*、刘*、吴**、宋*、傅**、宋**、王**、储*、宋*、丁**、张*、陈**、叶**、王**、闫**、黄**、秦**、巫**、李**、徐**因被申请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在船期间劳务报酬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33622元,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奕淳5”轮,并责令...(本文书还有3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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