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尚世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被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6月,被告从双方租房处不辞而别。2014年6月,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未照顾原告,未支付医疗费,双方自此分居至今。2012年12月31日,双方在东莞市按揭购买住房一套,被告仅支付订金13000元,首付款和月供均有原告支付。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按揭住房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位于正阳县汝南埠镇岳城村西街二间**层楼房一处。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