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梁**、何**、第三人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2年原告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给堂侄李**居*。2006年,李**工作生活变动,需要在番禺市桥买房,因资金紧缺,便与原告商量想卖掉他借住的原告上述房屋。2006年1月26日,原告与李**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此房屋以价格518000元卖给了被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本文书还有1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