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前,首先审查了钟**提交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纳税清单等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足以证明钟**与卓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期间、工资等相关事实。其次,我中心依法向卓越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就卓越公司与钟**的劳动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相关事项向卓越公司予以核实,卓越公司未提出异议。我中心于是依法向卓越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2.卓越公司诉讼所称理由不能成立。卓越公司认为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上只有投诉人单方签名确定,缺乏其公司盖章确认,不能作为认定其未按规定为钟**缴存2000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的做法于法无据。我中心在作出涉案决定前已进行适当调查,依法向卓越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也随同一并发出,用于向卓越公司核实其与钟**的劳动期...(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