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哲能赫能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工业设备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哲能赫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湖南工业设备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哲能赫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648519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年1月13日,湖南哲能赫能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730226元,并支付违约金。
105011.3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湘北职业中专异地新建项目空气能热水系统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总承包的石门县湘北职业中专异地新建项目中的空气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后,被告为购买前述合同中的空气能热水系...(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