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东宇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方货款72810元及其从2020年1月10日起到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付的利息(计到起诉之日止共欠利息29124元合计1019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led灯具,合同总金额为72810,付款方式为无预付定金,账期为40天,如超期付款,则按货款总额5%计算利息,交货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公司没有付清欠款,由被告杜延雨个人承担偿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