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白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张**,被告人民财险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人民财险白城市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9717.81元(该金额按对方次责计算),其中医疗费7189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66792元,护理费26962.2元,误工费35949.6元,交通费8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50元。2.判令人民财保白城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赔偿。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6日10时55分,王**驾驶两轮电动车,从镇赉***小区驶出,由北向南横过团结路时,与张**驾驶的×××号车沿团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致王**受伤。本...(本文书还有4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