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梁**、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李**,梁**、黄*及梁**、梁**、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不得擅自进入原告居*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房屋,排除妨碍,拆除房屋新安装的大门、门锁,并恢复原来门锁的原状;2.被告返还收取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石胜大街六巷11号房屋首层**层的租金、水电费及押金共8161元(租金、水电费从2020年11月起算,计至实际收取期间之日止,暂计算到2021年4月);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2日,梁添权与前妻黄*离婚时约定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的房屋归...(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