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合同》;2.被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265062.02元及利息与罚息(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利息720.04元、罚息6.45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海珠区翠城××房房产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361.29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