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楼某1为与被告楼某2、何***楼某**楼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楼某2、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楼某**楼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楼某1诉称: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所在户因房屋被拆迁而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该户实际安置人口6人,原告均属于安置人口,且因原告楼某1属于未婚独生子女而增加计算虚拟安置人口1人,合计安置人口6+1人,协议约定可购买三套限价期房。2017年11月16日,原告晏*、被告楼某2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楼某1随原告晏*共同生活。现该户已经取得保通驾校西侧(遇见清煦里)**幢**号**幢**号限价期房,面积合计356.51平方米,原告晏***楼某1作为原拆迁户内成员,理应按照份额享有限价期房,用以保障原告基本的生存权、居**。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