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212.56元;误工费2995.80元;护理费599.16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400.00元;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110.00元(2人),以上合计8317.52元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第二被告赔偿。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日10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洮南市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林银行门前处左转弯时,由于转弯未按规定让行,与沿光明街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原告伤后入住洮南市中医院治疗4天,诊断疾病详见病历...(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