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下称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臻华花园(11、12、16、17、1**幢及地下车库)工程。后由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将该工程中11、12、1**幢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罗*阶罗*某。罗*阶罗*某未领有营业执照。王**由罗*阶罗*某雇请做工。王**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至11时30分,下午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王**居住在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白兰桥新上xx街。2015年3月22日17时50分左右,王**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乘宋怀株宋某某从该工地下班,途经火炬开发区环茂路华佗山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受伤。事故发生后,王**被送往中山火炬开...(本文书还有3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