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城怡安物业)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26日、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狮城怡安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封**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狮城怡安物业诉请:要求被告张**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8,909.42元及滞纳金102,261.2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东方豪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被告***小区业主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48,909.42元。现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辩称,1、原告的诉请中部分金额已超过三年,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超出诉讼时效的诉请应予驳回。2、原告未依法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前提是提供了相应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但原告未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