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魏*、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偿还工程款15.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其与魏*合伙承接了林建杰承包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的部分热力管线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算账,其比魏*多出资19万元,魏*应支付其垫付的出资9.5万元;林建杰已向魏*支付工程款12万元,魏*应付给其6万元,故魏*于2019年2月3日,向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郭**现金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元),欠款人:魏*。董守生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欠款,二被告一直以无钱...(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