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大安市临江第一小学校(以下简称临江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2021年12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2、被告临江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保险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一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临江小学、保险支公司向我赔偿医疗费8,259.24元、护理费2,31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168元,辅助器具费380元、材料复印费86元,合计15,509.09元;2.判令临江小学、保险支公司按伤残鉴定结果支付残疾赔偿金;3.判令临江小学、保险支公司负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我系临江小学的学生。2021年6月3日15时许,我在上体育课时,与同学们进行扔布口袋的体育项目,布口袋掉进了排水沟里,体育教师见状未予理会,让学生们自己想办法或者进行自由活动,自己却离开了现场...(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