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总计9963.9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日服务费(总计未付货款9963.90元×日利率0.05%×违约天数)、总违约金(总计未付货款9963.90元×日利率0.015%×违约天数),以上金额均从违约日2021年09月1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京东购物平台注册并购买了商品,
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商品,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