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卢**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门公司)、邱*、广州圣思铭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圣思铭合伙企业)、广州弘基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卢**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判决不得追加邓**、卢**为(2019)粤0104执****号案的被执行人,邓**、卢**无需要对盛门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责任,驳回建筑公司追加邓**、卢**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2020)粤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二、驳回邓**、卢**的起诉。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