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金*的诉讼请求(变更后确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暂计22580元(以255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自2021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实际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越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曾数次向原告金*借款。2021年2月27日,赵**向金*出具《欠条》...(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