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香洲鸿平丰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鸿平丰经营部)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二建公司)承建了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村汉基花园第五期工程后,将该工程的17#、19#楼更衣室及会所、天桥的外墙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给鸿平丰经营部,该经营部雇请何**进入该工地做工[以上事实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工认(20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鸿平丰经营部未为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4年4月19日,何**在鸿平丰经营部承建的工地高处摔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的受伤为工伤,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鉴何**为七级伤残...(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