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兴房产购房居间协议》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4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定金不足以弥补的原告损失1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赵**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4日,被告陶**与原告赵**在杭州临安家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下签订《家兴房产购房居间协议》(编号xxx),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杭州市临安区xxx的房屋**房屋总价款198万元,购房定金20万元,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贷款鉴于合同签订***小区开发商称2021年4月***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故合同约定被告与原告应当在2021年5月1日前办理网签手续同时考虑到被告不确定因素,在合同中也放宽了办理网签手续时间的要求,约定如被告产证在2021年5月1日后办理的则顺延1个月办理网签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即2021年1月4日,原告将购房定金20万元支付至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曾祥丰,曾祥丰亦在当日支付至被告父亲陶*伟账户因此,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小区开发商已于2021年***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告具备在2021...(本文书还有5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