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胡**、袁*、严*因与被上诉人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因工作调整,原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韦玮、王**、季**变更为审判员赵*龙、袁**、季**,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袁*以及袁**、胡**、袁*、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胡**、袁*、严*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考虑征用拆迁前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案涉安置的三套房屋及补偿款,均是基于上诉人袁**、胡**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置换所得,即使其中有按人口数取得的某些补贴款项,也已按照补贴目的及用途花费殆尽。二、一审法院基于征用拆迁利益为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家庭共有物的认定错误,以此判决被上诉人拥有20%的份额分得拆迁安置利益显属错误。案涉拆迁房屋并非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家庭共有共有,也非被上诉人与袁*原夫妻共有财产。被上诉人无权作为所有权人之一分割相关拆迁利益。三、即使按份分割,一审法院对未婚独生子女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待遇的安置政策,错误解读为袁*与严**未生育二胎,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从而将该部分作为共有物分割,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四、即使现有安置房屋按共有物分割,一审法院也应当考量各共有人在取得安置房屋及装修等保有和使房屋增值中的贡献等因素。
严**...(本文书还有6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