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诉被告熊*、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花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雅居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第三人工行花都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第三人工行花都分行与两被告签订的编号为房押字粤行268支行2012年88164号的《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合同总标的为5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合计342912元(其中本金335416.93元、利息7109.30元、罚息385.77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计付);3、原告依法就花都雅居乐花园(扩展)自编15-**座自编**座**层**房房产...(本文书还有5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