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与被告杨**、武**、本溪满族自治县丰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武**、杨**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决本溪满族自治县丰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1日,被告武**、杨**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武**、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秋收稻谷、偿还沈本农商行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合同约定年利率为9.6%,逾期罚息利率14.4%。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20...(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