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伤残鉴定情况。
经摇珠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对路**的伤残等情况进行鉴定。
2021年5月21日该所于出具粤恒【2021】临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5218元),鉴定意见为:路**伤残等级肆级、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后续医疗费16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建议1人护理为宜)。
2021年7月8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补充函》,显示路**残疾辅助器具费17000元(每3年更换1次,计算到75岁需更换17次,每次平均按1000元计算)。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其一,医疗费对自费金额67595.67元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联性上,多家医院的出院医嘱均载明原告需继续治疗、不适随诊等等,2021年5月21日的伤残鉴定更指明路**伤残鉴定之后仍需治疗二年,故本院认定医疗费67595.67元具有必要性并予以支持。其二,后续治疗费16000元有伤残鉴定报告为凭,故予以确认。其三,外购药品116351.93元金额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联性上,均有各医院开具的处方为凭且与病历...(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