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我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1.涉案工地臻华花园**号**幢及相应地下室工程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但实际由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管理施工,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施工。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代表潘**也在其2015年8月26日调查笔录中明确上述事实。2.中天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项目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罗*阶。3.王**由罗*阶雇请,在涉案工地上班,任**。上班时间为7:00-11:30,13:30-17:30,需要考勤记录。王**不在涉案工地居住,居住在中山市五桂山区长命水白兰街上巷。4.2015年3月22日17...(本文书还有3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