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宫**,被告郑**,被告宋**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盐山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郑**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及原告住院无异议,我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6000元,原告获得赔偿后应将16000元垫付款返还我。
被告宋**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及原告住院治疗等相关事实无异议;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为原告垫付医药费7500元,在原告获得赔偿后,应将7500元垫付款返还宋**。
被告人保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核实被保险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本文书还有3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