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原告万**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第三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原告王**、原告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到庭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万**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67290.89元×45%=30280.9元;护理费8120元×45%=3654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天×111天×45%=4995元;死亡赔偿金462062.7元{死亡赔偿金43726元×(20-9)×45%=216443.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291元×20×45%=24561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该项合计801992.6元;2.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1日,原告近亲属万年洋因头晕在被告处就诊,因被告处主治大夫误诊导致万年洋延误了最...(本文书还有4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