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王**的丈夫杨*系触电身亡,经营高压线的正阳县电业局已在另案中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现王**以高压线致其丈夫死亡为由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2、鱼塘用于养鱼而非垂钓,杨*在鱼塘之外触高压线而死亡与鱼塘经营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被抚养人名义主张,本案中被抚养人并未主张生活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当。
王**辩称,其在另一案件中诉的是高压线的权属单位正阳县电业局,而在本案中诉的则是高压线的使用者与管理者王*,故本案不构成重...(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