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隆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企隆建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企隆建设公司并未说出案涉借款的真正用途。2020年4月15日,我与企隆建设公司签订给了一份《主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双方约定农民工工资由企隆建设公司代发并签订了代发工资委托书,所以该21万元借款并不成立,系该公司代发工资。在签订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后,企隆建设公司承诺以建成的房屋作为工程款抵债给我,但由于企隆建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无奈我向企隆建设公司借款50万元,投入在该工程中,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企隆建设公司结清我的工程款后再偿还借款。但工程完工后,企隆建设公司...(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